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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按時收費的利弊香港信報財經新聞版二千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五 |
| 一般大律師普遍按他所花的時間來收取費用。按時收費,通常最容昜引起爭執, 尤其是在輸掉官司以後,客戶會覺得大律師不應該花這麼多時間來完成這表面上 看來瑣碎的工作。進行一宗商務糾紛訴訟,無可避免地將遇到節外生枝的情況, 例如對方在無意間暴露自己弱點,這時大律師便要重新作出特別部署,並多花一 點時間。如果雙方在訴訟進行中,不停有新證據發現的話,大律師、顧問及專家 證人等所花的時間便更多,甚至令客戶大失預算。一旦打輸,客戶便覺得物非所 值,並拖欠有關費用。在經濟不景氣的時侯,這情況相對來說比較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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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大律師以時鐘收費率來反映他在行內的地位,即使客戶提出要求減價。他也 分文不減,以免影響其江湖地位,但又不能不考慮律師行作為生意介紹人的減價 要求,否則自斷生意後路。在這兩難的情況下,一般大律師都採取兩全其美的權 宜辦法來應付:收費率一文都不肯減,但對處理該案件所花的時間作相應折讓。 例如律師行代其客戶要求減價二成,大律師便把一百個小時改為八十個小時來開 單。這樣既不失面子,又能滿足長期介紹生意給自己的律師行及其相熟客戶的要 求,確保該律師行及其客戶日後樂意光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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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師在招攬生意上最不利的地方,就是為保持大律師超然及獨立的地位,不能 自己招攬生意。香港大律師公會規定旗下大律師不得自己接觸客戶去取得生意, 或作任何市場推廣或自我宣傳。一切生意須透過律師行介紹。在訴訟進行時,大 律師亦不能直接與當事人聯絡,一切須經律師行以秘書身份來進行。因此,大律 師的生意來源往往受制於律師行。如果律師行作秘書的角色不稱職,例如在程序 上錯過申請日期的死線,因而不能採用比較有力的新證供來抗辯,將令大律師輸 掉官司。在這種情況下,大律師為保持與律師行的日後友好關係,亦不能向因輸 掉官司而向其埋怨的當事人解釋,變成啞子吃黃蓮,有苦自冢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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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一種收費方式比較不常見,就是按訴訟後果收費,行內叫做Contingency。 按這種收費方式,如果打輸官司,大律師不會就所花時間開單,但其他有關消費 ,例如長途電話、電傳、郵遞、複印、機票及酒店等費用,不論輸嬴,客戶都要 清償。官司打嬴的話,大律師費用則以一個預先同意的,以對方賠償額的百份比 來收取,例如25%,端視案件的難度而定,有時亦可高至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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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交通意外的受害人向保險公司索償,都採用這種收費方式。這收費方式對索 償人及其代表律師都有利。但是這種收費方式將間接地鼓勵無理訴訟急劇增長, 令法院的案件堆積如山,使一些比較急切的案件不能排期作出審理。因此一些國 家嚴禁大律師採用此種收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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