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按時收費的利弊

香港信報財經新聞版二千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五

一般大律師普遍按他所花的時間來收取費用。按時收費,通常最容昜引起爭執,
尤其是在輸掉官司以後,客戶會覺得大律師不應該花這麼多時間來完成這表面上
看來瑣碎的工作。進行一宗商務糾紛訴訟,無可避免地將遇到節外生枝的情況,
例如對方在無意間暴露自己弱點,這時大律師便要重新作出特別部署,並多花一
點時間。如果雙方在訴訟進行中,不停有新證據發現的話,大律師、顧問及專家
證人等所花的時間便更多,甚至令客戶大失預算。一旦打輸,客戶便覺得物非所
值,並拖欠有關費用。在經濟不景氣的時侯,這情況相對來說比較普遍。
 
一些大律師以時鐘收費率來反映他在行內的地位,即使客戶提出要求減價。他也
分文不減,以免影響其江湖地位,但又不能不考慮律師行作為生意介紹人的減價
要求,否則自斷生意後路。在這兩難的情況下,一般大律師都採取兩全其美的權
宜辦法來應付:收費率一文都不肯減,但對處理該案件所花的時間作相應折讓。
例如律師行代其客戶要求減價二成,大律師便把一百個小時改為八十個小時來開
單。這樣既不失面子,又能滿足長期介紹生意給自己的律師行及其相熟客戶的要
求,確保該律師行及其客戶日後樂意光顧。
 
大律師在招攬生意上最不利的地方,就是為保持大律師超然及獨立的地位,不能
自己招攬生意。香港大律師公會規定旗下大律師不得自己接觸客戶去取得生意,
或作任何市場推廣或自我宣傳。一切生意須透過律師行介紹。在訴訟進行時,大
律師亦不能直接與當事人聯絡,一切須經律師行以秘書身份來進行。因此,大律
師的生意來源往往受制於律師行。如果律師行作秘書的角色不稱職,例如在程序
上錯過申請日期的死線,因而不能採用比較有力的新證供來抗辯,將令大律師輸
掉官司。在這種情況下,大律師為保持與律師行的日後友好關係,亦不能向因輸
掉官司而向其埋怨的當事人解釋,變成啞子吃黃蓮,有苦自冢知。
 
另外一種收費方式比較不常見,就是按訴訟後果收費,行內叫做Contingency。
按這種收費方式,如果打輸官司,大律師不會就所花時間開單,但其他有關消費
,例如長途電話、電傳、郵遞、複印、機票及酒店等費用,不論輸嬴,客戶都要
清償。官司打嬴的話,大律師費用則以一個預先同意的,以對方賠償額的百份比
來收取,例如25%,端視案件的難度而定,有時亦可高至50%。
 
美國交通意外的受害人向保險公司索償,都採用這種收費方式。這收費方式對索
償人及其代表律師都有利。但是這種收費方式將間接地鼓勵無理訴訟急劇增長,
令法院的案件堆積如山,使一些比較急切的案件不能排期作出審理。因此一些國
家嚴禁大律師採用此種收費方式。
 

-作者為多倫多李道安商務顧問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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